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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要求房屋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发布时间:2019/08/15 点击量:
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要在销售现场明示该商品房绿色建筑等级,并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如果违反规定虚假宣传,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月14日,省住建厅公布《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
 
鼓励商品房按全装修成品建设
 
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根据新条例,安徽的绿色建筑应当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按照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SAMSUNG级四个等级。鼓励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农村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全装修方式建设。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以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等产业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绿色建筑研究开发税费优惠、容积率奖励、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绿色金融等激励政策。
 
房屋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在征求意见稿中的一大亮点是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该商品房绿色建筑等级,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如果违反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节能、节水、绿化、垃圾分类、维护维修等保障绿色建筑运行的相关制度。
 
此外,如果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或者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未将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相关要求的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报道:安徽积极推行新建民用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稿》鼓励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标准进行建设,同时对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相关单位做出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及处罚规定。
 
《意见稿》提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鼓励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农村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意见稿》要求建设单位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相应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图审单位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应等级和标准进行审查,否则不出具合格证书;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相关要求进行施工。此外,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纳入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相关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同时,《意见稿》对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建设单位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相关要求的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将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还提出,绿色建筑应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建筑遮阳、隔热保温、立体绿化、可再生能源利用、余热回收、雨(中)水利用、可追溯绿色建材、秸秆基新型建筑材料、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业需求和技术产品发展实际,发布绿色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建筑工程不得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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