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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印发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09 点击量: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9月24日                    
 
北海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北海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引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64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桂建管〔2017〕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各有关单位在建筑产业现代化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科研等产业链的主体作用,引导行业企业积极参与,鼓励新建项目应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在市场机制下良性健康发展。
 
2.积极引进、加快培育。积极引进国内建筑产业现代化先进技术和骨干企业。同时充分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培育完善产业链条,扶持本地企业发展装配式建筑技术,提高建筑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效率,推动我市建筑业的现代化转型升级。
 
3.示范带动、有序推进。在重点项目中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项目建设。重点选择政府主导投资项目作为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建筑产业化成套部品部件及技术。合理确定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和发展路径,因地制宜地逐步提高项目的规划、设计、生产和施工水平,引导建筑产业现代化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
 
1.试点示范期(2020年—2023年)。在国家、自治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标准、造价定额和监督服务体系引导下,推动形成具有北海地方特色的产业政策环境。到2023年底,全市初步建成1个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以上,城市建成区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政府投资公共工程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比例达到8%以上。
 
2.推广发展期(2024年—2026年)。到2024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8%以上,城市建成区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政府投资公共工程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比例达到10%以上,新建全装修成品房面积比率达到10%以上。到2026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15%。
 
(三)推广应用范围
 
1.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体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2.总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3.总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提倡采用装配式建筑,且每个住宅小区地块建筑产业化装配率到2024年底力争达8%以上,到2026年力争达15%以上。
 
(四)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具体统筹推进等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落实我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具体实施意见及技术支撑,包括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推广实行等工作;负责协调监督开展项目建设招标,制定装配式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标准等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和有关政策资金支撑;负责装配式建筑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工作;负责装配式建筑新型材料、新工法造价定额的测算确定;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将我市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北海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建设中涉及的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等工作;对确定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中予以明确;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科技局:负责支撑建筑产业化关键材料、基础部件、施工工艺及装备、关键装置等核心技术的研发;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政策制定,引导、协调建筑产业园区、建筑产业现代化设备制造业基地建设工作,参与配合研究策划产业链发展。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及落实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监管上级下达的有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财政扶持、补贴政策的制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及协调市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等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及周边区域规划工作;负责市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储备工作;负责在土地出让相关文件中注明建设项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并明确由受让人遵照实行;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土地供应等相关优惠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引导市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开展水质及周边环境的自行监测工作;引导相关建设项目开展项目环评、自行监测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对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生产环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生产质量监督检测办法,规范生产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的融资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装配式建筑的应用和推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市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审批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引导城建项目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工作,加强督查。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建筑产业化重大项目的策划、招商、引进等相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市税务局:负责对建筑产业化生产、施工和服务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照辖区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负责对本辖区群众进行宣传、动员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协调、督促各县区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开展项目相关建设工作,研究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区设置的开发园区(工业园区)作为试点区域,研究制定推广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试点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产业化的推进,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形成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管理。
 
二、重点任务
 
(一)研究制定建筑产业化标准体系
 
积极配合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标准设计、部品生产、装配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验收、后期维护、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等标准体系,提高部品部件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水平,积极配合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地方标准体系。(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
 
(二)加大招商力度,促进企业转型
 
围绕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上下游产业链,积极引进实力雄厚的建筑产业化集团或建筑部品部件龙头企业,重点引进预制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等建筑产业,注重建筑产业化关键技术和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引入。积极引导我市大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引导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部品部件生产及开发企业转变建设发展方式,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且增长较快建筑产业化产品生产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推广建筑产业化应用技术
 
1.大力推广钢结构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大跨度、大空间公共建筑,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优先采用钢结构;市政桥梁、轨道交通、交通枢纽、公交站台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方案设计比选中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推进钢结构在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领域的应用;鼓励采用钢结构方案对现有公共建筑进行加固,采取试点示范方式推动钢结构住宅小区建设;科学合理提高建筑工程用钢量,提升建筑工程质量。
 
2.推进住宅全装修。实施土建和装修一体化,鼓励采用菜单式集体委托方式进行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现代化装修相统一;引导房地产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高全装修住宅的市场供应比重;推进商品住房全装修,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实行一次性装修到位,在交付使用时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装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逐步淘汰下沉式卫生间等落后构造方式。
 
3.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应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政府平台企业)
 
(四)实施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
 
以政府性投资、保障性住房为主的项目建设为切入点,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示范工程,实施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试点工作。按照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示范性强的原则,制定建筑产业化示范项目选择的程序及标准、技术导则和动态管理的措施,在政府投资的大型公用建筑、保障性住房、过渡周转房、安置房、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中确定一定比例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进行建设,分年度落实好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工程,发挥示范工程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政府平台企业)
 
(五)加强技术创新和品牌打造
 
集中力量攻克建筑产业现代化中的关键材料、基础部件、施工工艺及装备、关键装置等核心技术。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的常识产权转化应用,鼓励企业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研发中心,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研究机构,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含国家地方联合)新认定的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按有关管理规定择优给予项目和资金上的支撑。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加快质量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建筑部品部件产品质量,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加大国家、自治区各类优质工程、质量奖培育创建力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六)健全监管服务体系
 
完善新兴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建立健全部品生产企业资质标准和审查制度。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贴近市场实际的工程造价指数指标。健全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监管,强化装配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建筑项目设计、部品制造、施工和运营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制定完善适合装配化施工特点的质量验收、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标准,对超出现行标准的结构体系安全性实行专家审查论证制度。推进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完善质量追偿机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三、政策支撑
 
(一)财税支撑
 
通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或配合发起设立、参与各类股权投资子基金等方式,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撑建筑产业化企业的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攻关、示范基地建设、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发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作用,优先支撑安排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方式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非住宅商品房绿色建筑项目申报自治区及相关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支撑产业现代标准编制工作,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编制的机构、协会、企业、高校等给予资金支撑。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等国有投资项目,建造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对建筑产业化生产、施工和服务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积极贯彻落实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税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用地支撑
 
将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和示范项目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对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含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下同)优先保障用地。对确定为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和实施住宅全装修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预制装配率、住宅全装修等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市自然资源局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将预制装配率、住宅全装修等内容列入土地出让和设计施工的招标条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金融支撑
 
对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基地、项目及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撑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对购买建筑产业现代化商品住房或全装修商品住房且属于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按照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撑,落实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政策,合理降低置业成本。(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北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四)报建审批支撑
 
对建筑产业化建设项目在办理报建、审批、预售、验收等相关手续时开辟绿色通道。在保障性住房等国有投资项目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对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方式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在办理规划审批时,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意见,其外墙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该栋住宅地上建筑面积的3%。报建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可以采用平方米包干价方式确定工程总造价预算进行施工图合同备案。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工程。(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五)招标支撑
 
对采用装配式钢结构体系或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等产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鼓励选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的方式进行招投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推进领导小组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行政审批局、投资促进局、税务局等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园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形成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工作推进并纳入年度绩效管理。
 
(二)强化技术引导支撑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建建筑产业化专家委员会,负责建筑产业示范项目技术论证、标准编制等相关技术服务引导工作,按照相应权限及程序,负责对除需要国家、自治区专项技术审查和论证以外的本地建筑产业化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论证,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作为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负责承担技术标准研究、试点项目评估、新技术和新工艺论证、部品认证、建筑性能认定等建筑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引导工作。
 
(三)加强关键要素保障
 
引导各种要素资源向建筑产业化发展的重点领域集聚,在土地、能源、运输、融资等要素配置上给予倾斜,推动银政企联动,推进银企对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撑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力度。加强对建筑产业化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资金融通、生产用地、生产运输、能源供应等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着力改善新兴产业发展环境。
 
(四)着力人才培育建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科研院校要抓好现代化建筑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储备技术人才,加快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快引进一批行业急需的设计、制造和管理人才,着重在产品开发设计、装配施工领域加大培养力度,为实现建筑产业化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五)扩大宣传引导范围
 
采取多种形式,在报纸、电视、电台与网络等设置专栏或专题,并组织大型宣贯会议和论坛等,对政府管理部门、开发企业、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企业、生产企业以及消费者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建筑产业化的社会认知程度,为推动建筑产业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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