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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1 点击量:
黄山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16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施行的《黄山市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的重要举措。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国务院和省政府多次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支撑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基础设施配套、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达到发展目标要求,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引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引导意见》(皖政办〔2014〕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我局于2020年4月下旬进行了调研;5月份起草了《黄山市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6月份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8个部门和单位反馈了7条修改意见,7条意见全部采纳;7月份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7月下旬至8月下旬在市住建局网站公开征集意见,按市司法局法治政府第三方评估要求,征集时间为一个月,征集结束未收到意见;8月上旬取得住建局法规科审查意见,所提3条意见全部采纳;8月中旬取得法律顾问审查法律意见书,认为有上位法依据、制定程序正当,无意见;8月31日,市住建局局务会讨论通过;9月上旬征求了省住建厅意见;10月20日通过政法委风险评估;11月4日通过市场监督局公平竞争审查;11月6日按照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再次修改。12月2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施行。
 
四、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方案》,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既从政策层面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分工、有序推进,也从规划层面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并带动产业升级和全产业链发展;推动建造方式变革,将建筑从现场施工转变成工业化生产制造、运输与安装,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提升工程质量。
 
五、对象范围
 
《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企业、人员、项目等。
 
六、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5个部分:发展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政策支撑、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为发展目标。提出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以后逐年增加,每年不低于3个百分点,到2025年达到30%以上。培育设计、生产、施工等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引进或培育混凝土装配式构件、钢结构、木结构生产企业和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第二部分为基本原则。明确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强化政府规划、导向和服务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产业支撑、协调发展,积极培育综合性龙头企业和产业链。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因地制宜选择装配式建筑技术,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居住项目为切入点,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体系应用;以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为重点,推广装配式钢结构技术体系应用;推进轻钢结构、木结构在旅游度假、园林景观和仿古建筑项目中的应用;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推广使用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和透水铺装材料。
 
第三部分为重点任务。主要有:
 
(一)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加快引进或培育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基地建设,发展设计、生产、施工等全产业链,提升企业装配式建筑实施能力。通过装配式建筑岗位技能培训、人才引进、技能比赛、实训基地建设及岗位职称评定,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队伍。
 
(二)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重点是推进项目落地,通过项目带动产业发展。全市范围内新出具规划条件的住宅、商业和商务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且年度开工的装配式建筑面积不低于30%。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比例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市政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构件和产品。项目建设单位认为不具备应用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应通过专家论证进行确定。
 
(三)加快试点示范。屯溪区、徽州区、黄山高新区、黄山现代产业园应率先试点。
 
(四)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加强设计施工全过程监管。推行工程总承包,带动本地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
 
第四部分为政策支撑。主要有:
 
(一)加强用地保障。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建设用地,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省重点调度的装配式建筑招商引资项目优先纳入供地计划。
 
(二)给与激励政策。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核算,但不超过该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在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定申办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三)加强财政和金融扶持。给与装配式建筑企业、生产基地专项扶持资金、财政、税收支撑。
 
(四)加大行业扶持。支撑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施工和设计资质,打造部品部件生产、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第五部分为保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加强考核督查,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列入市政府对区县和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并开展专项督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支撑装配式建设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下步工作考虑
 
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方式,做好《方案》宣贯工作,把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完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融合设计、构配件生产、现场装配等环节,提升装配式建筑产业综合效益。鼓励更多从业企业以发展装配式建筑为契机,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依托BIM(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等信息化科技化发展,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引导督促各区县狠抓目标任务完成,通过项目落地带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不断提升全社会对装配式建筑的认同度。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秘〔202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2020年12月16日                   
    
 
黄山市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引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等要求,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15%以上,以后逐年增加,每年不低于3个百分点,到2025年达30%以上。
 
培育设计、生产、施工等装配式建筑产业链。2020年引进或培育混凝土装配式构件企业1家、钢结构生产企业1家、木结构生产企业1家,引进或培育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企业1家;到2025年,引进或培育3-5家设计、生产、施工和全装修一体化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1-2个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强化政府规划、导向和服务作用,从规划引导、税费优惠、金融支撑、投资奖励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各方共同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
 
(二)产业支撑、协调发展。引进拥有成熟技术的装配式生产集成应用企业,鼓励现有建材、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部品(件)生产转型,积极培育综合性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推进技术进步和管理方式转变,加快形成成熟可靠的技术体系和适应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质量安全和宜装配则装配原则,因地制宜选择装配式建筑技术。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居住项目为切入点,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体系应用。以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为重点,推广装配式钢结构技术体系应用。推进轻钢结构、木结构在旅游度假、园林景观和仿古建筑项目中的应用。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推广使用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和透水铺装材料。
 
三、重点任务
 
(一)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全产业链发展
 
1.加快引进或培育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支撑商品混凝土生产、墙体材料、门窗制作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升装配式建筑构配件产品生产能力;鼓励传统开发、施工、生产企业向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模式转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引进培育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企业,发展设计、生产、施工等全产业链,提升企业装配式建筑实施能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以屯溪区、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休宁县为核心重点推进,其他具备基础条件的区县也要积极推进。到2020年底,至少建成混凝土装配式构件生产基地1个、钢结构生产基地1个、木结构生产基地1个。(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的技能培训,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队伍。
 
落实装配式建筑岗位职称评定,督促支撑装配式建筑岗位技能培训、人才引进、技能比赛、实训基地建设等,开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技能比赛并按规定给予赛事补助。
 
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对接社会需求,建立产业培训基地,强化装配式建筑相关培训要求。鼓励具有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黄山学院、黄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加快推广应用
 
1.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形态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安徽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
 
2.推进项目落地。
 
从本方案实施起,全市范围内新出具规划条件的住宅、商业和商务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以前取得土地证的项目鼓励装配式方式建造。
 
全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等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且年度开工的装配式建筑面积不低于30%,装配式建筑增加的工程造价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市政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构件和产品。
 
项目建设单位认为不具备应用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应通过专家论证进行确定。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将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写入土地出让公告,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指标等建设条件;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并将装配式建筑指标和意见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载明。确定为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网站公布。建设单位在申办总平面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明确标注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予以注明。(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政府)
 
4.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就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严格把关,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在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中予以备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三)加快试点示范
 
屯溪区、徽州区、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应率先试点,在新建政府性投资的学校、医院、安置房等工程项目时,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打造精品示范项目,2020年应至少选择一个项目作为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屯溪区、徽州区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推行工程总承包,带动本地企业转型升级
 
1.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鼓励引进有实力的设计生产一体化装配式企业与本地建筑安装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竞标装配式建筑项目、与本地建材企业合作生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2021年底前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五)加快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
 
在设计、生产、施工和运维全过程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各环节数据共享,提高整体效率,实现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的管理追踪、维护。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加强设计施工全过程监管
 
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中应当备注装配式建筑范围和面积。
 
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建设、设计、生产、运输、施工等环节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主要责任和监管措施。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应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加强主要岗位和特殊岗位人员的考核培训,加强全过程监管,实行质量追溯,强化建筑成品质量验收,完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开展装配式建筑产品目录管理、信用评价、工程样板房验收和装配式结构首层验收制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政府)
 
四、政策支撑
 
(一)加强用地保障
 
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建设用地,对照年度目标任务,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生产基地的用地指标及具体地块,并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省重点调度的装配式建筑招商引资项目优先纳入供地计划。(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给与激励政策
 
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达到国家、安徽省相关认定标准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1.其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核算,但不超过该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
 
2.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工程进度衡量,在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定申办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财政和金融扶持
 
1.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招商引资企业,可申请“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各类专项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2.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可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
 
3.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被评选为省、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给予财政奖励和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装配式建筑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加大行业扶持
 
支撑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施工和设计资质,打造部品部件生产、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装配施工能力,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优先推荐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奖评优活动。对政府投融资的装配式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计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科学统筹规划,强化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措施,共同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考核督查。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列入市政府对区县和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并开展专项督查,由市政府督查室督查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督查结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相关常识和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有利于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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