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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发布时间:2021/02/22 点击量:
宜春市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为深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产能转换,打造宜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城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建字〔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引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大大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着力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以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为要求,以加快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变革为根本,大力发展混凝土、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与工业化、智能化、信息化深度融合,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加快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进程。
 
二、发展目标
 
(一)到2021年底,各县(市、区)及“三区”规划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力争达到50%,全市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培育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3个以上;培育年产值超20亿元的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企业1家以上、年产值超10亿元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企业1家以上。
 
(二)到2025年底,各县(市、区)和“三区”规划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全市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比例力争达到40%,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装配率达到50%以上。培育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1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4个以上;培育全产业链集团企业1家以上;建成装配式示范工程建设项目20个以上、轻钢结构农房示范点10个以上。
 
三、推进措施
 
(一)开展项目试点。
 
1.确定袁州区、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万载县、上高县、经开区、宜阳新区为装配式建筑试点区域,宜丰县、奉新县、靖安县、铜鼓县和明月山风景名胜区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区域。各试点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明确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工作目标和阶段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落实保障措施。
 
2.2021年选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的10个项目作为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3.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区域每年开工建设不少于1万平方米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其中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1个以上,有条件的建设1个轻钢结构农房示范点。
 
4.各县(市、区)及“三区”2021年在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含政府投资的标准工业厂房)中应安排不少于60%的项目于当年开工建设,并逐年递增。
 
(二)明确土地供应。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用地供地要求,由住建部门明确具体地块(项目)装配比例和装配率,自然资源部门将装配比例和装配率要求列入土地规划条件。土地成交后,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在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阶段,方案文本要有装配式建筑专篇、图纸应标识装配式建筑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在方案审查时,邀请住建部门参与评审,并将意见纳入评审意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三)做好立项审批。发改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对项目单位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对确因条件特殊,不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请发改部门前,应取得由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意见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四)严格设计审查。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前组织核算规划建筑方案中项目的装配式实施面积、结构类型、装配率,按方案要求进行设计。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审查机构对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方案和落实规划审批文件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查,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完善招投标和造价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对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备装配式建造能力的企业参与公开招投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招标方式核准为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认真实行省里现有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和规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
 
(六)规范施工许可。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施工许可证上要标明经审核的装配式建筑指标,具体应包含装配式建筑面积、楼栋、装配率等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
 
(七)强化质量监督。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督促建设、地勘、设计、生产、施工及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引导督促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完善装配式建筑构建生产加工过程检测、出厂验收相关制度,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应对装配式建筑构建实行质量监管,确保构配件出厂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应牵头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后期的日常维护与保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应用信息技术。推动物联网技术在装配式建筑、监控管理、节能减排和智能建造中的应用。大力推广BIM技术,鼓励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App。加快装配式建筑信息化建设,探索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与城市CIM平台应用对接,实现数据、技术、业务融合。(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局〕
 
四、扶持政策
 
(一)加快项目推广。
 
1.率先在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项目)、PPP项目及工业厂房中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新开发建设土地供应按照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优先支撑装配式建筑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2.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实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示范工程和轻钢农房示范。对实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示范工程和轻钢农房示范的地方,在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的装配式建筑考核指标中可进行加分,最大加分比重不超过3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3.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装配式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到正负零的,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但装配式商品房楼栋必须首批开工、首批建设;对新开工建设的实施混凝土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30%或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40%的商品房建设项目,降低预售楼栋资金监管比例,由原来的10%降至6%,可采取70%的银行保函方式抵充现金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用地保障。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和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按照实际缴纳工业土地出让金20%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三)加大财税支撑。
 
1.对创建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2.对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获批后按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务优费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健全产业链条。规划建设以中心城区、高安市、樟树市、丰城市等为中心,多点补充的装配式建筑产业格局。大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补齐、壮大、拓展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运输、装配全产业链,实施优势产业强链补链工程。支撑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等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引导传统建材企业向新型建材企业转型,促进全产业链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工信局〕
 
(五)推广绿色建材。发展安全健康、节能环保、性能优良的新型建材,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推动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积极支撑高性能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节能门窗等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运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工信局〕
 
(六)减免行政收费。对优质诚信企业建设和施工的装配率达3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予以减半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住建局〕
 
(七)强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撑力度。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商品住宅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可适度上浮贷款额度,但贷款发放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首付比例按申请时政策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实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金融办、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加大行业扶持。对实行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优先支撑企业资质升级和评先评优。对主编或参编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方面的行业标准及规程的企业、获得装配式建筑相关发明专利和实用型专利的企业,进行信用分值奖励,根据对社会贡献度分级加分。将信用分值应用到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九)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开展适应装配式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培训,大力引导农民工转型为建筑产业工人,将装配式建筑专业相关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助。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按引进人才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住建局〕
 
(十)保障运输畅通。交通运输、交管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构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住建、发改、财政、税务、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交通、工信、人社、市监、科技、大数据、金融办、公积金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装配办”)设在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是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机构,研究制订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出台配套支撑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调度推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信息统计管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具体任务要求,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装配办,并严格按要求抓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按月向市装配办报送项目落实、项目进度和工作推进等情况。市装配办定期发布本市装配式建筑工作动态和推进情况信息。
 
(三)加强考核督查。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及“三区”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内容。市装配办按照推进目标,每半年组织实施督查、考核,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对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装配办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不得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考核评优;对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装配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记不良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装配式建筑,普及装配式建筑基本常识和支撑政策,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快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
 
宜春市推进装配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组 长:龚法生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龚向东   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肖万波   市住建局二级调研员
 
雷敏市   市发改委重点办主任
 
龚雄毅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汤志平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市信用担保中心主任
 
唐仁来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曾伟明   市市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思贵   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晏宗文   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先锋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绍忠   市金融办副主任
 
刘体煌   市工信局二级调研员
 
游 犁   市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
 
王 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
 
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龚向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肖万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宜春市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宜春市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宜春市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提升建筑业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宜春市房地产建筑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方案》更好落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大大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做强做优建筑业为目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为载体,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加大智能建造等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提高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加大政策扶持、服务引导和市场监管力度,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宜春建造”品牌,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8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力争达到5.6%,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突破30%。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培育年产值超百亿元建筑企业1家、超50亿元企业3家、特级企业2家,质量保证体系更加完善,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明显提高。
 
到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2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力争达到6%,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40%。培育年产值超100亿元建筑企业2家、特级企业3家。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初步建立,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核心竞争力显著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培育壮大企业规模。鼓励建筑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做优做强,支撑建筑企业发挥优势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大力培育一批集投资融资、项目运营管理、勘察设计、科研创新、新材料应用为一体的现代建筑企业。每年评选表彰一批本地企业,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20亿元、5亿元上的建筑企业,分别评选为宜春市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激励企业资质升级,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晋升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且信用良好的,分别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
 
2.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促进工程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实现经济、技术、组织、管理、协调等资源集成高效配置。加强工程总承包企业综合能力培育,提高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控能力和管理水平。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大力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服务。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同时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3.拓宽企业经营范围。支撑单一总承包企业向其他总承包资质发展,增强相关领域施工能力。支撑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铁路、公路、水利、机场、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撑企业以不同的方式参与5G网络、数据中心、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二)强化技术支撑,激发建筑业创新动力
 
4.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支撑企业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强建筑业新技术和先进工法推广,支撑建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建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基地,支撑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技术联盟。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促进建筑企业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
 
5.加快推进智能建造新技术应用。鼓励企业广泛应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推进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融通联动,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加快建筑市场监管和一体化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提升数据资源利用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推动传感器网络、低功耗广域网、5G、边缘计算、射频识别及二维码识别等物联网技术在智慧工地的集成应用,以及在监控管理、节能减排和智能建筑中的应用,发展可穿戴设备,提高建筑工人健康及安全监测能力,实现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科技局〕
 
6.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装配式产业园和基地,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社会投资项目在土地供应时应明确装配式建造比例和装配率。抓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省级试点,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在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商品住宅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推动混凝土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融合发展。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农村居民采用轻钢结构建造装配式住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
 
7.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绿色建造,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核心,通过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调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建立建筑业绿色供应链,推行循环发展方式,积极发展成品住宅,倡导菜单式装修。推广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技术,推广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提高装修品质,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加大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力度,加快淘汰落后装备设备和技术。加强建筑扬尘控制及建筑废弃物高效处理与再利用,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低碳环保、节能减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实施重大战略,提升建筑业竞争能力
 
8.实施抱团发展战略。积极为本地企业与知名企业合作牵线搭桥,建立建筑业产业合作联盟,通过与知名企业的项目合作、股份合作、资本合作,不断提升专业化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中央大型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分企业,凡市外建筑业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将总部迁入宜春或在我市设立子企业并取得建筑业一级以上资质的,从注册当年起的前三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鼓励在宜春有在建项目的市外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分企业,分企业享受本地企业财政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
 
9.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本市建筑企业承接工程获得“鲁班奖”“杜鹃花奖”“省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在宜春市辖区召开市级以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观摩会,并获得全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承接市内工程获得市优质工程奖、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10.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撑建筑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拓展省外境外工程建设市场。鼓励企业以“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全链条参与省外境外项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建立政银企协调对接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对外承包工程中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
 
(四)加强政策支撑,增强建筑业发展保障
 
11.优化金融服务。完善绿色金融支撑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政策环境,积极探索多元化绿色金融支撑方式,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不新增加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地设立专项基金。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保函、保险和担保等金融产品,支撑建筑企业通过保函等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加大对守合同、重信用、信誉好的建筑企业支撑力度,积极扩大抵押品范围,依法支撑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严禁违规收取除贷款利息以外的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映山红”行动计划,支撑建筑企业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各驻宜银行机构〕
 
12.强化项目带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由业主单位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市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中确定施工单位。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在我市信用信息等级为优秀或良好的建筑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13.加强财税扶持。对在市外或境外承接工程的企业,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以下的按该税种地方留成部分40%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该税种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对在本地承建项目的企业,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以下的按该税种地方留成部分20%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该税种地方留成部分30%奖励(以每个会计年度终止后奖励企业)。奖励资金均由受益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14.减轻企业负担。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对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探索推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不付款等拖欠行为,严禁垫资施工。深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差异化缴存保证金措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金融办、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
 
(五)注重行业监管,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
 
15.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一次不跑”网上办,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切实提升建筑业政务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申报表单、咨询服务等公开工作。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
 
16.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僵尸”企业、挂靠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清出。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加大对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的处罚力度。运用联合执法、平台监察、信用评价等手段,提升监管服务水平,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诚实守法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监局〕
 
17.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立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制度,统一规范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引导建筑企业积极参与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将信用分类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专项督查等的重要依据,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评为A信用等级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先评优;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监局〕
 
18.完善招投标和造价管理。加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实现标前、标中和标后全过程动态监管。实施以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招标评标模式,保证中标公正、透明、合理,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和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试点“评定分离”,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将企业信用评价情况纳入招标条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及时发布工程价款结算引导性意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
 
19.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隐患治理,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全面落实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提高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完善工程质量保险和担保制度,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保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宜春银保监分局〕
 
20.加快建筑行业人才培养。强化建筑业执业资格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加快职业技能体系建设,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开展职业技能大赛。深化建筑用工改革,完善建筑业技能人员评价体系,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融通衔接,在大型且有实力的工程建设类企业,适时开展企业自主评审职称试点。鼓励企业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推动建筑工人职业化、培训标准化、证书电子化,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
 
21.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强化监督管理和源头预防。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工会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
 
四、工作要求
 
22.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要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出台支撑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认真解决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推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23.强化部门协作。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发改、财政、税务、行政审批、自然资源、金融等部门要主动服务,密切配合,明确具体政策落地条件、程序及申报渠道,形成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合力。〔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4.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将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及“三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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