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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支撑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7/13 点击量:
关于印发《济南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支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建发[2021]1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支撑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3月12日                         
 
济南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支撑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加强支撑政策落实实施的全过程监管,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涵盖的建筑类型包括符合现行设计与评价标准的高星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高星级(二星级及以上)健康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等符合生态发展、节能减排及改善群众人居环境目标的高标准建筑(以下简称“高品质建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济南市区范围内符合《实施意见》支撑政策范围的新建、在建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工作经验丰富、熟悉高品质建筑技术标准的专家进行专项技术审查。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申请相关支撑政策时,应提交拟实施高品质建筑的申请及技术文件,并出具按照高品质建筑技术要求进行项目实施的承诺函,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建设的高品质建筑项目,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前,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政策支撑申请并出具承诺书。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后,出具《济南市高品质建筑建设项目专业审核意见》,明确可享受容积率奖励的类型和面积。建设单位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专业审核意见申请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由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落实奖励政策,明确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高品质建筑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进行预评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技术审查后出具《济南市高品质建筑建设项目专项审查意见》,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附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对施工图设计中不计容面积进行核实,按照容积率支撑政策出具施工图面积审核表,待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核定的面积审核表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图审合格书应明确不计容面积和高品质建筑类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资金监管手续时,持《济南市高品质建筑建设项目专项审查意见》办理预售资金监管手续并享受相关支撑政策。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许可手续时,持《济南市高品质建筑建设项目专项审查意见》办理预售许可证并享受相关工程进度支撑政策。
 
第十一条 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期间,建设单位持《济南市高品质建筑建设项目专项审查意见》办理不停工手续。
 
第十二条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已享受政策支撑的高品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进行过程监管。
 
第十三条  高品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由建设单位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专项验收申请,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项验收合格后,出具《济南市高品质建筑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不接入市政供热管网且采用可再生能源供暖的高品质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后,建设单位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资金奖补申请,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申请材料,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供热管理部门对采用可再生能源供暖设备装机容量占供暖系统设计热负荷是否达到60%以上实地核查,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资料审核并实地核查通过后,出具《济南市高品质建筑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专项审查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备案。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来源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其征收管理规定及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和住建部门共同核定。其中,涉及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局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次年初,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区,由各区具体负责资金拨付及绩效管理工作。其他区、县的资金奖补政策由各区、县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建设单位应保证可再生能源供暖设备的健康稳定运行,对供暖设备管理负全责,如达不到供热条件需接入市政供热管网应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标准规范实施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践行高品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实施承诺,严禁已享受支撑政策但未按照《实施意见》及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等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支撑政策的高星级绿色建筑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两年内进行评价并取得标识证书,且标识等级不应低于经批准的建设要求。健康建筑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完成之后进行设计评价,在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两年内进行运行评价,并取得相应标识证书。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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