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业动态
PRODUCT CENTER
获取报价业务热线
400-880-5582

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主页 > 资讯动态 > 行业动态 >

山东商河县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0/08 点击量:
商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要求,《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29号)进一步做大做强全县建筑业,提高建筑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1.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引进和在本县注册成立并取得资质的施工总承包、民营投资企业。
 
2.支撑方向。本意见支撑施工企业资质晋升、本县施工企业拓展县外建筑市场和引进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民营投资企业与本县施工企业合作等。
 
第二章  优化发展环境
 
3.建立统一开放市场,严禁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
 
4.根据建筑企业发展需求,选择适合地块,规划建设建筑企业总部经济,引导建筑企业集中发展,做大做强。
 
第三章  推动建筑业发展
 
5.加大对我县建筑企业晋级的扶持力度,在资质增项、升级办理上予以倾斜和奖励,积极培育打造建筑业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我县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收购,着力打造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对我县年产值超过8亿元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由县政府分别命名为“商河县建筑业龙头企业”和“商河县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参照济政办发〔2020〕29号),对初始注册地在本县的现法人建筑企业晋升为总承包特级的企业奖励500万元;晋升为总承包壹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列入预算,用于经营场所、企业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或购置工程机械设备。
 
6.加大“招大引强”工作力度,鼓励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县或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企业,对新引进的特级及一级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4个和2个评价周期的信用赋分(每半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并在企业手续办理、招标投标、市场开拓等方面予以支撑。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县外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济政办发〔2020〕29号),每年在我县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迁入之日起5年内分别按该企业当年在我县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70%、60%、50%、40%、3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注册地迁入我县受到奖励的企业8年内迁出本县的,追回全部迁入奖励资金及相应利息;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8年内迁出本县的,追回全部资质晋升奖励资金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7.放宽注册地在我县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允许信用良好、能够提供足额担保、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参照济政办发〔2020〕29号)
 
8.为注册地在我县建筑业企业落实好“优质优价”政策。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施“优质优价”政策,优质优价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优质工程,列入合同约定条款。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计列优质优价费用;依法无需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计列。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按工程总价1.5%的标准计取;获得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或评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按工程总价1.0%的标准计取;获得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或评为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按工程总价0.8%的标准计取。(参照济政办发〔2020〕29号)
 
9.支撑鼓励我县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支撑本地企业积极与央企、省内外大型企业组建联合体,或通过项目合作、股份合作、资本合作形式参与我县重大招商项目建设,并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撑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和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本地企业参与相应的项目建设。(参照济政办发〔2020〕29号)
 
10.民营企业投资(个人投资)工程,鼓励优先选择本县独立法人资格施工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承包建设活动;选择本县或在本县设立全资子企业的建筑企业为项目承包人的,按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投资者,用于支撑企业发展(该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达不到5万元的,不予奖励)。
 
11.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外地建筑市场,形成部分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对县外承包工程年产值达到1亿元的企业和单个工程合同额达到0.5亿元的大项目,进行项目跟踪服务。县内建筑企业到县外施工奖励回本县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以支撑建筑企业用于企业发展(该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达不到5万元的,不予奖励)。
 
12.积极举办银企合作对接会,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建筑业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县金融部门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撑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以支撑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13.积极推动本县企业“升规纳统”。督促引导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确保应统尽统。对在规定时间入库并按时填报、数据准确的企业,给予信用加分奖励。(参照济政办发〔2020〕29号)
 
第四章  加快科技创新
 
14.鼓励本县企业科技创新。支撑本县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认定的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智能建造发展,优先支撑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定期对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情况予以通报表扬,积极引导工程项目不断提升智能建造水平。(参照济政办发〔2020〕29号)
 
15.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全县范围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社会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5%以上。积极推进国家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建设,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居住类项目(保障性住房、人才租赁住房等)应优先实施钢结构装配式建造。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在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参照济政办发〔2020〕29号)
 
第五章  规范市场秩序
 
16.政府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和支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加强示范引领,以市场化方式,培育一批县内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参照济政办发〔2020〕29号)
 
17.引导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企业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本县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欠薪的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政策。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工资兑付。
 
18.住建局根据政府的年度执法计划定期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包含施工工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等工作情况,对优质项目进行通报表扬,给企业和项目信用加分。
 
19.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对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系统业务进行培训引导。县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全县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政策辅导,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加强外地企业来我县承建项目的税收引导。
 
第六章  拓宽人才培养
 
20.优化行业人才发展环境,重视对建筑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展“工学一体”,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和高职人才的培养、岗前培训及继续教育。县住建局、人社局等单位,要加大对建筑业高级职称和高级人才的扶持力度,促进企业提高高级人才占有率;在职称评定方面,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材料的引导,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县人才引进政策。 
 
第七章  强化服务保障
 
21.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于第二年7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应得奖励提出申请。应如实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县外中标合同、税票复印件、企业晋升资质等级证明及资质等级复印件等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安排奖励资金拨到行业主管部门后拨付给企业。
 
22.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拖欠农民工工资上访等事件,涉及偷税等违法违规的,不能享受本奖励政策。
 
23.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审批局、税务局、交通局、水务局、金融事业发展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引导企业又快又好发展。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单位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和专业法律服务,统计部门要加强建筑业统计引导工作。 
 
第七章  附则
 
24.本意见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说明,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暂定实施两年。
?
XML 地图 | Sitemap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