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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东山县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02 点击量:
东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东政综〔2021〕114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转变我县建筑业发展方式,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1﹞73号)及《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建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年”活动要求及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建立激励机制,扶持我县企业做大做强
 
1.注册地在我县的建筑业企业晋升为特级施工资质(施工综合资质)的,自晋级年度起,2年内由县财政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晋升为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部批或省批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综合甲级设计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行业甲级设计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晋升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特级施工总承包(施工综合资质)企业迁入我县或资质平移至我县,自迁入年度起,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县或资质平移至我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迁入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县统计的产值每增加2亿元,奖励金额增加20万元;综合甲级设计资质企业迁入我县或资质平移至我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行业甲级设计资质企业迁入我县或资质平移至我县,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专业甲级设计资质企业迁入我县或资质平移至我县,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3.对年度贡献产值3亿元以上,年度产值增速同比增长15%(含)、30%(含)、45%(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的财政奖励;非国有投资项目业主将造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任务依法发包给我县施工企业,或者以我县施工企业为牵头人且为纳税主体的联合体,按照该项目施工产值的2‰给予建设单位奖励;非国有投资项目业主引进县外施工企业(该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县)承建该项目的(项目造价应在3000万元及以上),按照该项目施工产值的3‰给予建设单位奖励。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二、加大奖优力度,鼓励我县企业争先创优
 
4.对我县企业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我县企业承建的我县行政区域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我县企业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闽江杯”、“闽水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在资讯媒体上宣传报导;对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5.我县建筑业企业被授予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授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在我县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表彰或取得国家、省、市相应荣誉的企业(有效期一年),在我县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具体奖励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部门:县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
 
三、创造良好环境,助推我县企业增产增收
 
7.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国有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村集体资金投资项目等小规模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管理规范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承包单位,也可以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漳建筑〔2020〕30号)文件规定采用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国有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村集体资金投资项目等小规模工程施工项目,按照《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闽发改法规〔2016〕5号)规定可以采取公开或邀请方式(候选名单内的企业应全部邀请),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漳建筑〔2020〕30号)文件规定的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人, 并按程序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发包。
 
8.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400万元(不含)以下施工项目的下浮率参照省住建厅印发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7〕5号)文件规定实行,50万元(不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取消下浮率。以上限额标准均按预算价或财审价。
 
9.推行小规模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候选名单,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规模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候选名单的建立,分别建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序列企业候选名单,建设单位在发包小规模工程前经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后,应当在东山县政府网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栏发布项目《抽取告知书》,候选名单的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抽取活动。
 
小规模工程发包确定承包单位具体操作程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小规模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参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告》(闽发改服价﹝2021﹞250号)文件实行。
 
企业候选名单的建立及企业负面清单动态管理细则具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10.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
 
务活动由县住建局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责任部门:各区镇、县直有关部门。
 
四、其它
 
11.对获得各类资金奖励后5年内迁出本县或企业晋升资质后5年内被撤销(或资质平移出我县)的企业,应退回全部奖励资金。
 
12.本实施意见中兑现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在我县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13.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电力、燃气、水利、生态、土地整理、美丽乡村整治、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使用集体资金项目应当遵照实行。
 
14.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实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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