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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2/05/26 点击量: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建市字〔2022〕6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利(水务)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山西各市中心支行、国资委、各隶属海关、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金融办、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精神,聚焦当前我省建筑业发展的主要问题,着眼补短板、强弱项,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全方位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企业资质提档升级
 
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符合要求的当即核准相关申请。同步办理审批事项,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同时审批,企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认定。畅通骨干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绿色通道”,申请建筑业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企业及其子企业间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支撑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安家落户
 
对省外具有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企业总部迁入我省的,省级财政在次年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对省外具有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或年产值10亿元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的子企业,申请母企业具有同类别资质时,不受起步级别的限制。新资质标准出台后,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的子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母企业具有的同类别资质,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企业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作为资质升级企业业绩认定。(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打造建筑行业领军企业
 
鼓励本地房建、市政领域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参股入股等方式集团化发展,与交通、水利、通信、矿山等领域企业实现“强强联合”,重组后年产值达到8亿元以上的企业,可在三年内享受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扶持政策。对我省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的,省级财政在次年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省建筑业企业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省级财政在次年给予进档奖励。建筑业企业申请研发用地和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国资运营企业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大金融支撑力度
 
建立健全抵押、担保、转贷风险等工作机制,提高建筑业企业获贷能力。对生产经营正常、短期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对涉及民生、交通、教育、市政、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类项目的融资,金融机构在符合授信政策要求前提下,对其申请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优先安排发放计划。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创新开发金融产品,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质押、供应链融资、商业保函、金融租赁、保险融资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对信用良好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申请银行贷款政策。支撑和推动省内建筑业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和港交所上市融资,在全国股转系统及山西省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展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强化“山西建造”品牌建设
 
支撑各市设立企业及项目的评优类、创新类奖项,不断激发本地企业创优创新积极性。调整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增列创优创新费,计入工程造价。发包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创优创新进行约定,对承包人承建工程获得依规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绿色建筑创新奖项的,分别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1.5%、1.0%和0.8%标准计取创优创新费(以最高奖项计)。对我省企业无法独立承揽的项目,支撑我省企业与省外企业组成联合体竞标,帮扶我省企业提升技术实力。(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在房建市政领域大力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强化保后管理要求,防范化解工程风险,提升市场认可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为A级的可免于存储;鼓励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在融资环节,不得向建筑业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企业成本。加快工程竣工结算,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助力企业“走出去”发展
 
强化对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帮扶支撑,通过省外推介等方式,帮扶我省企业向省外发展。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搭建交流服务平台,推动本地优势企业与省内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合作,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省外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的外埠项目建设,提升产值外向度。支撑企业积极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省住建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推动行业加快科技创新
 
以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为契机,加大辅导培育力度,推动一批建筑业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撑我省建筑业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联合,依托项目开展课题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对与高校联合开展课题研究的企业,资质申报中可使用高校专职人员作为其技术人员申报,不考核其社保和工作经历要求。有序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对申报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用地补贴、审批、评奖、信贷支撑等政策。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重大技术装备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进口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太原海关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模式改革
 
以提质增效为目标,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及国有资金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力争每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新建项目不低于总数的30%;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创新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在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领域积极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对实施工程总承包或建筑师负责制项目的施工、设计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相应类别相应等级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已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或建筑师负责制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促进建筑业绿色发展
 
支撑施工企业做好施工期环境监测,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大力发展钢结构、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推行装配式装修。在土地供应中,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的住宅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项目预制外墙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装配式住宅±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等,优先在政府投资项目推广使用。(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一、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
 
进一步明确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监管职责,建立较为完备的招投标监管体系。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功能,实现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在线监督,进一步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促进招投标交易更加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交易规则,规范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运营。在房建市政领域深入开展招投标专项整治,推行五方主体承诺制,研究建立“标后评估”机制,积极探索“评定分离”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二、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推动建筑业相关领域工程交易信息、市场监管信息、信用信息的整合,构建审批监管信息资源互通机制,逐步实现企业资质智能预警管理,全面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持续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企业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注册人员“挂证”行为,依法撤销其注册资格。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坚决查处恶意采用虚假承诺申请资质的企业,并将法定代表人失信行为依法列入个人失信记录,逐步拓展在购买不动产、申请住房贷款、个人出行方式、高档场所消费等方面应用范围。(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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