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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市特殊类别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2 点击量: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特殊类别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建规〔202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提升城乡建设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深化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漳州市特殊类别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实行,原漳建城〔2019〕87号废止。
 
实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径向漳州市住建局反映。
 
附件:漳州市特殊类别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日
 
漳州市特殊类别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提升城乡建设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深化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殊类别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类别工程是指未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融资项目,且仅对既有市政设施、公共区域设施、房屋建筑和构筑物进行改造、修缮、美化、提升,以及其它不适合采用程式化行政管控规定管理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具体如下:
 
(一)道路路面零星修复工程,背街小巷、社区通道等非市政道路建设或整治工程;
 
(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三)城市立面改造工程;
 
(四)店牌店招整治工程;
 
(五)夜景灯饰改造工程;
 
(六)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工程;
 
(七)市政道路、公共区域或单位小区的雨污分流、截污纳管工程,管道清淤检测修复等工程;城市内河、沟渠、池塘等清淤工程;
 
(八)公共区域的公园绿地建设或绿化整治提升工程;
 
(九)其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可依据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确定或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生成的特殊类别工程项目,向发改部门申请启动项目建设程序。 
 
第四条 特殊类别工程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成果已满足相应的工作要求时,经以下方式确认或评审后,可以直接作为施工依据:
 
(一)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简称“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研究确认,其中专业性较强、技术较为复杂的,应召集相关部门并邀请专家评审。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或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组织设计单位修改或深化设计,设计成果报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即可交付实施。
 
(二)涉及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较大或较为重要的设计方案,按《漳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实行。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施工全过程技术引导,根据现场情况调整或变更设计,及时解决现场技术问题,并就调整或变更设计的技术合理性和经济性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成果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概预算,按规定报发改、财政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未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特殊类别工程,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批手续工作意见的通知》(漳政办发〔2022〕23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依据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为标的,按规定开展施工招标或采购。
 
法律法规未作规范的有关建设要求,应当在合同中予以载明,建设工程参与方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履行权利义务。
 
第八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十五条规定,特殊类别工程项目(传统建筑保护修缮除外)需对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作较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依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质量和安全管控要求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向建设单位报备。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实行施工组织方案,落实有关质量和安全管控要求。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对特殊类别工程项目进行巡查、抽检、监督,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的,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并按规定应用于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代建单位考核体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特殊类别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验收和结算。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具体实施后完善的设计成果文件、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和现场工程签证(需提供影像资料)作为项目结算依据编制结算文件。
 
第十一条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以及其他采用特殊技术工艺措施的,由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按程序组织询价并发布引导价。无法进行询价和发布引导价的,建设单位可以向造价主管部门报告,由造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合理价格。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企业资金投资的特殊类别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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