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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州市促进建筑业经济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3/01/13 点击量:
横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横州市促进建筑业经济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横政规〔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横州市促进建筑业经济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月13日
 
横州市促进建筑业经济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横州市建筑业加快发展,提高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促进横州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20〕32号)、《推动南宁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横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州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建筑业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在横州市注册登记和纳税,统计产值级次在横州市且根据统计部门统计办法归类于建筑业的法人企业。
 
第三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四条 增产创收奖。
 
(一)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建筑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1.5亿元、1亿元、0.5亿元、0.3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二)建筑业企业承接横州市外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项目合同约定金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
 
2.项目合同期任一年内完成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
 
3.依法履行本项目的纳税义务。
 
第五条 精品工程奖。
 
(一)对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并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国家级20万元、自治区级10万元;对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奖励5万元。
 
(二)对建筑业企业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工法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一等奖的QC成果,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三)建筑业企业在横州市缴纳所得税的工程项目,获国家鲁班奖的,奖励3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奖励10万元;获自治区优质工程奖的,奖励5万元;获南宁市优质工程奖的,奖励2万元。一项工程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奖。
 
第六条 合作联营奖。
 
(一)扶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参与或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外地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横州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用横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采用PPP融资模式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鼓励其参与建设的横州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横州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子企业,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
 
(二)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发包给本地建筑业企业或有本地建筑业企业参与的联合体。在项目招商洽谈、土地出让阶段,把本地建筑业企业参与项目建设作为主要内容,也可采用1+N模式进行建设,本地企业占工程总造价的80%以上。对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洽谈或土地出让阶段应明确,业主如不发包给本地企业或采用1+N模式进行建设的,鼓励施工单位在本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子企业。对聘请本地建筑业企业参与建设或采用1+N模式进行建设的投资项目,项目合同约定金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且在项目合同期任一年内完成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七条 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撑,支撑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等新型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与其实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鼓励在横州市开展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企业为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贷款、发展、工程项目投标、履约、尾付款如约偿付等提供担保。
 
第八条 对落户横州市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首次购置企业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2年平均支付,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第九条 税务咨询服务。组建由横州市税务局牵头,横州市财政局参与的税务咨询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税务、税法等合规性方面的咨询和业务引导等服务。
 
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在申请奖励前应承诺从申请奖励之日起在横州市至少经营3年。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重大社会维稳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各类奖补资金按年度申报,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单位为横州市住建局。需要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由横州市住建局收集后统一转送相关部门审核,横州市住建局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会同横州市财政局拟定奖补方案,报横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横州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奖补资金到相关企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奖励后的3年内迁出横州市的,将追回全部奖补资金。对不按期足额退还奖补资金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应对奖补金额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五条 申请奖补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经核实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已拨付的补助、奖励所得及相应利息,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对企业年度数据的统计或核算,以统计局的统计年度为准,即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完整统计年度,不跨年累计。对企业奖励的年度为2022年度和2023年度。
 
第十七条 企业可同时申请本办法不同类型的奖补,但扶持奖励对象同时符合横州市多项同类奖励政策的,按最高标准的政策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建筑业企业在办法规定的资格存续期内符合奖励条件的,继续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横州市住建局、横州市财政局负责说明,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横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印发
 
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一、政策的主要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  
 
《关于印发<推动南宁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南住建〔2020〕9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20〕32号)
 
二、出台政策的意义
 
为促进横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扶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着力提高我市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横州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横州市促进建筑业经济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二十条,对适用对象、扶持奖励政策、申报和审批和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四、重点说明的事项
 
《办法》适用对象为依法在横州市注册登记和纳税,统计产值级次在横州市且根据统计部门统计办法归类于建筑业的法人企业。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主要是给予建筑业企业增产创收、创精品工程、合作联营等方面的资金奖励,同时提供金融扶持、税务咨询服务以及办公用房购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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