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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0 点击量:
关于印发《南昌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海绵办〔2023〕4号
 
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企业、南昌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企业、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企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
 
为推进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按照《关于印发2022年南昌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129号)文件要求,我办编制了《南昌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经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昌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推进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29日
 
南昌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大大生态文明思想,系统化全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引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建设用地范围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和理念,从而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系统谋划、蓝绿融合、蓄排统筹、水城共融、人水和谐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在适应气候变化等方面具有良好“弹性”和“韧性”。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等文件,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章  责任单位职责分工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利、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区负责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项目建议书(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等相关要求。引导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级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统筹相关财政资金支撑海绵城市的建设和运行运维,做好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保障工作。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技术要求等内容;并负责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要求。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引导和监督项目规划建设方案,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建设目标及技术指标要求,合理划定蓝线、绿线,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进一步细化和优化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等有关要求。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推进等工作,编制起草海绵城市的专项规划、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行。依照职责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办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管控要求。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职能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及技术指标等要求纳入排水防涝、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并纳入市本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立项申报、招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十二条  市水利部门负责引导河道、堤防、水库、湖泊、河口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等水利基建项目中应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负责引导水利工程中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监管、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蓝线规划管理工作等。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节监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及技术指标等要求;负责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第十四条  市气象部门负责城市降雨、土壤湿度等气象要素的监测与分析,开展城市内涝风险预警与效益评估,协助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项目设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区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辖区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本行政区划内城镇建设项目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负责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系统化实施方案,制订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及上述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引导,利用多种方式普及海绵城市建设常识,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深入人心,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和获得感。
 
第三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和各县区编制南昌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各级各部门应按“多规合一”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城市其他相关专业规划,统筹谋划、系统考虑。
 
第十九条  市、县在组织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技术指标。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批复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等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管控指标原则上不得降低,确因规划、地质等客观条件影响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将相关情况报有关部门,在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降低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可以进行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中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初步设计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并明确相应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海绵城市管控目标和技术指标、工程措施及规模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组织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的审查。规划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开展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的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影响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重审,设计变更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海绵城市相关验收技术导则,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质量监督管理范围。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写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章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和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公共建筑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人或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维护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实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可因地制宜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细则。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海绵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鼓励采取市场化模式、信息化手段进行运维。
 
第二十九条  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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