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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3/10 点击量:
近日,鄂尔多斯市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制定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政策,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各方责任,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星级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突破30%;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工作;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项目占比达到30%以上;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30%;存量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完成节能改造;绿色建材推广面积达到80万平方米等目标任务。
 
《方案》明确,2023-2025年期间,每年安排800万元,对2022年后取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一星级绿色建筑10万元,二星级绿色建筑20万元,SAMSUNG级绿色建筑50万元。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新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项目按照5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专项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年安排500万元,对装配率达到60%的新建项目,按照15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年安排4000万元,按照逐年递减的方式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给予资金补助,其中:2023年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给予4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2024年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给予3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2025年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给予2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
 
《方案》同时确定,凡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其装配式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可将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使用信贷资金贷款购买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优先投放绿色信贷资金。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将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给予保温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奖励。
 
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
 
二、引导思想
 
以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大大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响应“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强化技术支撑,优化建设领域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基本原则
 
1.依法推进,规范管理。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3.因地制宜,分类引导。
 
4.技术引领,创新驱动。
 
四、主要目标
 
到2025年
 
1.全市城镇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建设不断推进;城镇新建建筑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2.星级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突破30%。
 
3.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4.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工作。
 
5.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项目占比达到30%以上。
 
6.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30%。
 
7.存量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完成节能改造。
 
8.绿色建材推广面积达到80万平方米。
 
初步形成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格局,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实现建设领域节能减排。
 
五、重点任务
 
(一)加强新建建筑能效提升
 
1.严格实行建筑节能规范标准
 
严格实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2.稳步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
 
a.2023-2025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新建试点示范项目按照5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专项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
 
b.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将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c.给予保温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奖励。
 
3.健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4.引导农村牧区住房实行建筑节能标准
 
(二)强化绿色建筑发展管理
 
1.扩大绿色建筑标准实行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确定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城市新建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等“四类”建筑全部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其中,东胜区、康巴什区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实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所有新建超高层建筑实行绿色建筑SAMSUNG级标准。
 
2.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制度
 
a.对于取得SAMSUNG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工程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100%;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70%;取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50%;
 
b.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在申请国家和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等奖励项目时享受加分政策;
 
c.2023-2025年每年安排800万元,对2022年后取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一星级绿色建筑10万元,二星级绿色建筑20万元,SAMSUNG级绿色建筑50万元;
 
d.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使用信贷资金贷款购买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优先投放绿色信贷资金。
 
3.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
 
4.加强绿色建筑审查把关
 
(三)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1.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
 
2.实施一批装配式项目
 
a.对装配率达到60%的新建项目,2023-2025年每年安排500万元,按照15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b.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其装配式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c.可将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3.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
 
(四)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每年安排4000万元,按照逐年递减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其中:2023年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给予4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2024年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给予3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2025年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给予2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旗区配套。
 
2.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五)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六)加强“四新”技术推广应用
 
(七)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八)大力推行绿色施工
 
(九)推动建筑节能科技创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二)落实激励政策
 
(三)严格实行全过程监管
 
(四)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五)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六)强化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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