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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发布时间:2023/04/26 点击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建规〔2023〕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起草了《吉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附件:《吉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3日
吉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的要求,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式样要求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SAMSUNG级3个级别。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引导监督各地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开展本省一、二、SAMSUNG级绿色建筑预评价,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本省SAMSUNG级绿色建筑项目。各市(州)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预评价及二、SAMSUNG级绿色建筑项目。
各市(州)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具备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条件的,可申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认定。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标识认定SAMSUNG级绿色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二星级或一星级绿色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2/T5045);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管理吉林省绿色建筑专家库。各市(州)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地绿色建筑专家库。选聘的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二星级绿色建筑审查专家组应从吉林省绿色建筑专家库中抽选;一星级绿色建筑审查专家组,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占比不得低于60%。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八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为了确保绿色建筑标识认定质量,申报一、二、SAMSUNG级绿色建筑标识前,应申报预评价,通过预评价的项目方可申报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申请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等级原则上应与预评价的等级一致。
第十条 预评价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工程开工前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价需经申报、形式审查、推荐、专家审查、公告等环节。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十二条 预评价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预评价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真实承诺函;
(二)绿色建筑预评价申报书和预评价自评估报告;
(三)与预评价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等技术文件。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预评价及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 对申报预评价及二、SAMSUNG级绿色建筑的项目,各市(州)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形式审查后推荐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三级绿色建筑的项目逐级推荐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对申报预评价的项目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组应按照相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预估绿色建筑等级,出具预评价意见。
通过预评价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在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后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七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通过绿色建筑预评价;
(二) 按照相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三) 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家组预评价意见;
(二)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三)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四)申报单位概况、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五)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六)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九条 在绿色建筑标识认定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结合预评价意见,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申报材料,核查现场情况,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
第二十条 审查通过后,组织标识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及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能效测评报告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项目的署名提出书面意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公告应在各市(州)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吉林省编号为07,地区编号按照行政区划排序,长春01 吉林02 四平03 辽源04 通化05 白山06 松原07 白城08 延边24 梅河口58。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长春市2023年认定的第1个2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07-01-2-P-2023-1。
第二十三条 申报SAMSUNG级绿色建筑的项目,由各市(州)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将项目信息填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标识信息系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二星级、一星级项目在公告完成后授予证书前,由各市(州)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将认定信息上报至标识信息系统。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五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对比,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标识信息系统。各市(州)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对获得标识的项目定期开展跟踪检查,并将年度检查报告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依法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 2 年:
(一) 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 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 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 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依法撤销绿色建筑标识,收回标牌和证书,并下发撤销公告: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1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政策解读
现将《吉林省绿色建筑标识和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先容了本政策的起草背景。
第二条,绿色建筑标识的定义。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的授予范围。
第四条,先容了绿色建筑标识的星级级别。
第五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的详细内容。
第六条,绿色建筑标识各星级的评价标准
第七条,建立完善吉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库。
第八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
第九条,申请一二SAMSUNG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前,需申请预评价。
第十条,绿色建筑预评价的时间及环节。
第十一条,绿色建筑预评价申报的要求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对申报预评价及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项目的审查内容。
第十三条, 专家组按照相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申报预评价的项目,给出意见后需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时间及环节。
第十五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需具备的条件。
第十六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的要求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在组织绿色建筑标识认定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形式审查通过后,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确定绿色建筑等级。
第十八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审查通过后,需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有对公示项目署名提出书面意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二十条,具体先容了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编号。
第二十一条,申报各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将项目信息填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的流程。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先容了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如存在哪些问题,需要整改。
第二十五条,先容了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如存在哪些问题,需要撤销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六条,先容了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专家的处罚。
三、重要意义
能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