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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通知开展新一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备案工作

发布时间:2023/09/19 点击量: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新一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7号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号)、《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清建﹝2022﹞118号)等规定,决定从严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格
 
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机构,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鉴定依据的检测数据基本是《关于落实<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受限项目”,鉴定机构可以与能开展受限项目检测的机构组成联合体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也可以由检测受限项目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作为鉴定依据;
 
(三)鉴定机构应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和结构复核能力,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检测复核评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鉴定机构在本市应当有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的实验场所、设备,或者与具备检测工作要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展开合作,检测机构不能和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鉴定机构合作;
 
(五)设计单位可以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联合开展鉴定业务;
 
(六)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报告应由本机构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审核或批准,并加盖结构工程师注册章。
 
二、登记公示
 
(一)从事鉴定业务的机构必须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信息登记,设计单位应与固定的检测机构联合办理登记(提交资料详见附件);
 
(二)机构资料核查通过后,统一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布;
 
(三)主要人员、场所、合作机构等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凡信息与实际不符以及近三年鉴定工作出现过虚假数据、虚假报告的鉴定机构,不予登记。  
 
(四)本次登记为重新登记备案,凡未通过登记备案的,不得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三、备案有效期
 
本次备案有效期三年,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号)规定。
 
四、受理时间
 
本次鉴定机构登记备案截止时间为9月28日;办理地址:清远市北江二路建设大厦301,联系人:刘志华,0763-3867685
 
附件: 鉴定机构信息登记备查资料清单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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